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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审判工作如何体现人民性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维护人民利益,是党的根本宗旨的要求,也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目的。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这一重要论述,深刻地阐明了我们党的宗旨,政法机关的本质,指明了检验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标准。人民法院在新的历史时期,将“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作为指导思想,必须在审判业务工作中充分体现人民性,坚持司法为民的工作方针,这也是落实解放思想、科学发展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工作如何体现人民性,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在审判业务工作的指导思想上体现人民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与西方司法制度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司法的人民性。这就要求基层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务必牢记这一根本,把依法维护人民权益作为司法审判的基本价值追求,把实现好、维护好、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尺度和标准,贯彻落实到法院的各项工作和各个环节。一是在研究部署和决策时要把审判业务工作作为法院工作的重心,充分体现人民性。第一,要明确办案的指导思想是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把维护稳定、服务发展、促进和谐、公正高效化解矛盾作为首要任务,而不是为收费或小团体利益。第二,要坚持依法立案,当管则管,该立就立,不能将符合立案条件的当事人拒之门外。第三,要建立鼓励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的机制,及时高效化解社会矛盾,定纷止争,尽力解决群众疾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第四,要方便群众诉讼,科学合理地设置人民法院,尽力降低诉讼成本。第五,要多开展巡回办案、就地办案活动,多开展专项审判服务活动,送法到企业、乡镇,开庭到田间地头,及时处理与民生相关的案件。二是在设计审判业务管理制度时,要突出公正、高效,充分体现人民性。来信来访处理、接待制度要体现及时、耐心、热情和高效的精神,对于人民来信要及时回复,对于人民来访要热情接待,耐心解释,诚恳听取意见,对于有理的来信来访要高效地为民解决问题。立案管理规定要体现简洁、便民、经济等精神。司法绩效管理规定在明确考核指标上要以与人民利益最相关联的项目作为考核的重点,对办案期限、案件质量、调解结案率和执结率等与民生、民利直接关联的内容作为考核重点。对办案质量差、不依法办案、执法不公、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情况要明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总之,在审判业务工作制度上要体现人民性,并形成长效机制,真正贯穿民本思想。三是在解决群众关注和反映的具体问题时,要突出人民性。对人民群众普遍反映强烈问题以及涉法涉诉上访等问题,要逐案分析,对症下药,要舍得下功夫,花力气,切实想千方设百计解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真正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工作标准。

    二、在审判活动过程中体现人民性。

    基层人民法院最贴近群众,处于司法维稳的最前沿。在审判活动中体现人民性尤为重要。一是在审判组织和审理方式上要体现灵活性。第一,基层人民法院应充分依法利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尽可能地缩短办案周期,减少当事人的诉累。第二,应多开展巡回审判、就地办案活动。笔者认为巡回审判体现了审判工作的主动性、为民性,在农忙或农闲时开展巡回办案,既减少了群众诉累,又便于化解矛盾,司法贴近了群众,又起到了法制宣传的作用,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第三,应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来自群众,在司法权威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时,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化解矛盾,维护司法权威,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基层人民法院应积极探索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第四,扎实、认真地开展好调解工作,提高调解结案率。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权益争议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调解原则贯穿民事诉讼的始终,对刑事自诉案件也应尽量多做调解工作以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应扎实、认真地开展好调解工作,提高调解结案率,充分体现审判工作的人民性。实践中,法院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三调联动”的做法有益于做到案结事了,值得加强和推广。二是在诉讼过程中体现服务主动性。第一,在诉讼过程中要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加强指导,依法履责。在绝大多数群众法律水平不是很高,法院手段运用不够熟练的情况下,要求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一方面要在《诉讼须知》等书面文书中穷尽告知内容,另一方面在口头上要对告知内容予以解释。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与当事人权益直接关联的,如诉讼风险提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权利及期限、申请法律援助权利等,亦应主动告知说明。不能片面理解居中裁判,认为不能对当事人进行告知和指导,应拓宽告知指导范围,使有理的当事人能依法胜诉。第二要依法履行收集、调取证据的职责。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职责和职权,行政诉讼法亦有类似规定,并且明确行政诉讼法中没有规定的可参照民事诉讼法。这些规定既是对法院的赋权,同时也是对法院的义务要求,人民法院应充分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此外,人民法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在自行收集证据的范围上可以适度放宽,当双方当事人的证据相互矛盾,难以形成优势证据,法院应主动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以便案结事了。三是在当事人权益保障上体现平等性。民事审判中,要强化对各方当事人权益平等保护,尤其是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行政审判明要确审判重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切实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真正起到官民关系“化解器”的作用。刑事审判要在保护被告人权利的同时,考虑被害人权益保障的社会公众感受,当轻则轻,当重则重,不能一味只考虑被告人的权利,不能因为罚金的收取而不顾被害人及社会公众的感受;判决结论应在尽力查明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在处理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关系上,人民法院应强调客观事实的查明,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司法的人民性,真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减少上访。在传统社会文化背景下,老百姓普遍认为法官是清官,是当然且无条件清楚纠纷事实的清官,基于现实法律意识,人民法院在客观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应利用职权,走访群众,尽力查明客观事实,这样才能使当事人赢得高兴、败得服气。

    三、在审判工作作风上体现人民性。

    一是要将司法为民的理念贯穿到队伍建设上。审判工作作风与人民法院对外形象密切相关,作为审判工作人员务必铭记“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务必严格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务必在审判工作中真正做到亲民、爱民、为民,将老百姓当亲人,时时想到群众的事无小事,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处处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审判工作中要树立群众观念,自觉克服“衙门”作风,要深入实践,多做调查,对可能急需法院解决的案件做到有预见性,主动认识民情,了解民意;工作中发现群众需求合理合法,要尽全力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工作中切忌生、硬、冷、横、索拿卡要,绝不能做伤害人民感情和利益等有损法院形象的事。二是要将司法为民的措施落实到工作中。我国经济发展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个体职业之间等差异较大,发展很不均衡,法律素质同样也存在差异。因此,人民法院在完善和落实司法救济制度方面,要充分体现人民性,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第一要落实诉讼费用收取减、免、缓制度,对符合减、免、缓条件的当事人坚决实施救助,使有司法需求的群众打得起官司。第二要落实指定辩护人、代理人制度。实践中当事人请不起辩护人、代理人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普遍存在,人民法院应依法、依据案件情况,落实好指定辩护人、代理人制度。第三要抓好司法救济专项经费设立工作,充分发挥司法救济专项经费在为民解难中的积极作用。实践中为利益进行诉讼,胜诉后利益无法实现,刑事案件因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受害人得不到经济赔偿情况经常发生,人民法院应尽最大努力关心和解决群众疾苦,要想方设法抓好司法救济专项经费的筹集、管理与使用、最大限度地体现基层法院审判工作的人民性。三是要将司法为民的监督纳入审判管理中。要改进审判工作作风,实现公正效率主题,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确保司法权按人民意志运作,必须建立和健全一整套内外监督的机制,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一要牢固树立自觉接受权力机关监督的意识,高度重视政协的民主监督作用,通过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审理,听取法院工作汇报和重点案件的督办转办,全面督导法院工作;第二要丰富监督的形式,通过聘请法官形象监督员,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人民对司法审判工作法官审判纪律作风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社情民意;第三要大力推行审务公开,增强司法过程的公开透明,使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以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全程监督。

 (作者:津市市人民法院代院长 锺欣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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