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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石法执字第168号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石法执字第168

 

申请执行人廖林英,女,196211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石门县易家渡镇军当桥村5组。

被执行人石门县利佳工艺礼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门县易家渡镇双河村。

法定代表人熊庆华,男,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廖林英与被执行人石门县利佳工艺礼品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赔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071030日经石门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07)石劳仲字第29号裁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廖林英于200711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廖林英申请执行的(2007)石劳仲字第29号裁决书中所裁定的第一项内容为被诉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诉人下列工伤保险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 888元;2、工伤津贴3708元;3、住院期间的护理费894.4元;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33元;5、交通费1093.5元。合计:23 716.9。第二项内容为保留双方的劳动关系,被诉人从20079月起,给申诉人按月发给伤残津贴906.5,20087月起,依次按常德市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70﹪调整执行。该裁决书第三项内容为被诉人及时组织申诉人到省内工伤保险机构定点假肢安装协议单位,为申诉人安装、修理或更换假肢,其相关费用由被诉人承担。第四项内容为被诉人依法承担申诉人的养老、医疗、工伤社会保险义务,申诉人依法享受其待遇。对第一项已确定的标的23 716.9元、第二项所确定的伤残津贴,经计算其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至20083月份为6345.5元。以上裁决一、二项合计30 062.4元,已于2008513日全部执行到位。

另查明,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廖林英与被执行人石门县利佳工艺礼品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08513日自愿达成了廖林英工伤赔偿协议 石门县利佳工艺礼品有限责任公司共赔偿廖林英工伤赔偿款10万元整(含已赔付的30 062.4元及裁决书中第二项所确定的伤残津贴自20084月以后的应赔付部分),并分期至20091231日前全部付清。

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依据(2007)石劳仲字第29号裁决书中第三项的内容为被诉人及时组织申诉人到省内工伤保险机构定点假肢安装协议单位,为申诉人安装、修理或更换假肢,其相关费用由被诉人承担。裁决的内容中对申请执行人安装假肢的质地、规格、价格并不明确,双方当事人在裁决生效后也并未形成一致意见,同时,申请人也未实际安装假肢,未发生安装假肢费用。对于裁决书第四项所确定的被诉人依法承担申诉人的养老、医疗、工伤社会保险义务,申诉人依法享受其待遇的裁决,只是明确了申请执行人享有养老、医疗、工伤社会保险等待遇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对于社会保险费用的范围,在劳动部1993920日劳部发(1993244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中对其范围已明确届定,保险指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待遇。故对申请人依法所享有的相关保险待遇,申请人可依法敦促相关职能部门予以落实。对裁决书中已明确的执行标的,截至20083月止,共计30 062.4元,本院已全部执行完毕。对于无明确执行内容的裁决事项,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赔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可按协议履行。如未按期履行,对裁决书中第二项所确定的伤残津贴的未付部分,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对裁决书中第三项、第四项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另案主张自己的权利。

综上所述,石门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7)石劳仲字第29号裁决书中第三项、第四项所确定的内容执行标的不明确,不具体,本院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廖林英对石门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7)石劳仲字第29号裁决书中第三项、第四项内容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唐

审 判 员  李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文书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中也明确规定了执行案件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要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本案中,由于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的部分执行标的不明确、不具体,使法院无法执行时,法院遂对标的不明确的部分依法做出了驳回执行申请的裁定,但同时在裁定书中明确的告知了当事人的权益救济方法,从而对执行标的不明确的部分予以了法律救济释明,申请人可依法获得救济,从而有效的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文书一直是法院裁判文书的一个薄弱环节,该文书对有执行内容的予以了执行,对执行标的不明确的部分合法、合理的进行了阐述,并说明了驳回执行申请的理由,同时也告知了申请人在执行标的不明确时,如何采取有效的途径获得救济从而保证其合法利益的实现,也进行了科学的释明。文书制作规范,文字流畅,说理充分,是一篇很优秀的执行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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