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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执引发高血压 互有过错均担责

    近日,津市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雷某赔偿原告郑某医疗费用的50%。

    今年7月25日,71岁的郑某与邻居雷某因土地纠纷发生口角、扯扭,郑某在扯扭过程中受伤,经当地基层组织协调处理,雷某将郑某送往卫生院进行了常规治疗。次日清晨,郑某听到此事有可能进一步恶化,精神受到刺激并诱发高血压倒地休克,后被送往津市人民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用1379.56元。郑某认为自己高血压病发是雷某引发,故要求雷某赔偿全部医疗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与雷某发生纠纷时虽未直接引发高血压疾病,但郑某在治疗期间得知纠纷有可能进一步恶化后,导致精神压力增大,从而突发高血压疾病,全部过程是自然且连续发展的,符合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故损害后果与纠纷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由于纠纷起因并非一方过错引发,而是双方混合过错所致,双方均应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庭审中,二人均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对方过错大于己方过错,法院依法判决郑某与雷某均担医疗费用。

(津市法院:田  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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