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法院简介 | 领导班子 | 机构设置 | 政策法规 | 办事指南 | 审务公开 | 法官风采 | 法官文苑 | 敬请留言
 
您现在的位置是中级法院 - 新闻中心 - 法院新闻 - 法制新闻
 
一锄把换来三年徒刑

    11月12日,石门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08年5月10日上午9时许,陈某给自家西瓜苗打药时,发现西瓜苗少了10根,怀疑系本村村民李某所为。当日上午10时许,陈某回家后,发现李某家屋门前的桔子地里栽了10根西瓜苗,便找到李某正在栽棉花秧的“十亩大田”,质问李某偷了其西瓜苗,李否认。陈某便强拉扯李去看西瓜苗,并扬言赔500元钱就作数。李某的亲友上前扯劝,双方发生撕扭,撕扭中,陈某放开李某后,从棉花地里捡起一把锄头,用锄头把将李某腰部打了一棒。李某当即倒地,被人送往石门县中医院急救。经医院诊断:李某外伤性脾破裂。医院根据其伤情,对其实施了脾切除术。经法医鉴定,李某的伤情属重伤,六级伤残。陈某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已与被害人就附带民事诉讼达成调解协议,共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8000元,已支付13000元,余下5000元于2008年12月31日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在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不能正确维权,而采取非法手段,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本案被害人李某未经同意,偷窃他人财物,是引发本案的直接原因,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对陈某从轻处罚。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陈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

(石门法院:谭  燕 李伟署)

 

 
 
2004-2005 版权所有:常德中级人民法院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
地 址:常德市朗州北路130号 电话:0736-7761049 传真:0736-7761047
技术支持: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 E-mail:webmaster@changde.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