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石门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08年5月10日上午9时许,陈某给自家西瓜苗打药时,发现西瓜苗少了10根,怀疑系本村村民李某所为。当日上午10时许,陈某回家后,发现李某家屋门前的桔子地里栽了10根西瓜苗,便找到李某正在栽棉花秧的“十亩大田”,质问李某偷了其西瓜苗,李否认。陈某便强拉扯李去看西瓜苗,并扬言赔500元钱就作数。李某的亲友上前扯劝,双方发生撕扭,撕扭中,陈某放开李某后,从棉花地里捡起一把锄头,用锄头把将李某腰部打了一棒。李某当即倒地,被人送往石门县中医院急救。经医院诊断:李某外伤性脾破裂。医院根据其伤情,对其实施了脾切除术。经法医鉴定,李某的伤情属重伤,六级伤残。陈某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已与被害人就附带民事诉讼达成调解协议,共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8000元,已支付13000元,余下5000元于2008年12月31日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在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不能正确维权,而采取非法手段,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本案被害人李某未经同意,偷窃他人财物,是引发本案的直接原因,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对陈某从轻处罚。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陈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
(石门法院:谭 燕 李伟署)